检察工作报告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2-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12月27日在宁乡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钟孝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第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笃行“惟公惟精、至情至理”院训1,赓续推进“三精”发展战略2,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在持续深化改革中稳进、落实、提升。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2811件,同比上升18.31%,先后获得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能手、湖南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省模范职工之家、省巾帼文明岗、长沙市先进基层检察院等荣誉。

  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力以赴打胜疫情防控阻击战。批捕危害疫情防控犯罪6人、起诉7人。叶某破坏防疫秩序、酒驾持刀冲击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罪快捕快诉,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涉疫防控典型案例3。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办理涉案价值2600万元的特大野生动物制品交易案4,对陈某等17人提起公诉,5名主犯获刑十年以上。打击林某等借“疫”诈骗犯罪5件,坚决不让“口罩骗局”扰乱市场、民心。落实市委抗疫“调度令”,1名院领导和3名中层正职驻企帮扶,宁检志愿者闻令而动,奔赴社区、扶贫村、监管场所一线联防联控,捐款捐物,展现检察担当。

  重拳出击打赢扫黑除恶决胜战。坚决落实“六清”“六建”要求,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头雁”领航包案,对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督办的“8·30”“11·07”等5件重大黑恶案件,由正、副检察长包案领办。保持清剿态势,集中力量起诉43人,追诉漏犯1人、漏罪4笔,黑恶案件全部清结,“行霸”周氏兄弟5、“11·07”特大涉黑涉恶“套路贷”团伙被依法惩处6。加强深挖彻查,移送“保护伞”线索9条,引导查扣涉案“黑财”3588万元、房产26套、车辆12台,斩断黑恶犯罪利益链条。推进长效常治,针对“美容贷”“霸阻工”乱象,制发检察建议9件并监督落实,牵头出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助 促进建设工程领域依法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健全长效机制,堵塞监管漏洞。

  精准服务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起诉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35人,办理“沃联沃”、“存爱珠宝”特大网络传销案,引导追赃挽损上亿元7。倾情助力脱贫攻坚,向因案致贫的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2.5万元;为因血友病致残的贫困户联系市人民医院实施手术,共同解决诊疗费20余万元;为大成桥村筹资40万元硬化公路3.5公里,修缮、重建房屋19户,全面完成脱贫任务。积极推进污染防治,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72人,同比增长3倍,助力我市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安商暖企打稳民营经济发展战。筑牢法治屏障,批捕破坏营商环境犯罪23人,已起诉19人,让企业吃下发展“定心丸”。坚持“少捕慎诉”,依法不批捕涉罪民企人员35人、不起诉64人,对7件因项目建设非法占用林地但情节轻微的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督促复绿。强化靠前服务,落实市委“三抓两促”活动和市委政法委企业家权益保护“大走访、大排查”活动,为40多家企业“送法上门”。在宁乡经开区警示教育大会上作青年干部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助推“亲清”政商关系在宁落地发展。

  二、忠实履行法律监督大任,奋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全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助力平安宁乡建设,依法批捕679人、起诉1107人,其中批捕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58人、起诉48人,批捕电信诈骗犯罪19人、起诉20人。严惩“公害”,对戴某酒驾冲撞村民恶行,变更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针对校车交通肇事悲剧发出检察建议,推进机动车文明礼让,整治人行道安全隐患8。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捕159人、不诉142人,促成刑事和解53件。文某丰夺刀反击暴力侵害致一死一伤,依法认定属正当防卫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9!依法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057人,占刑事案件总量的83.69%,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65.3%,法院采纳率98.4%,一审服判率91.07%,有效提升司法效率10。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督促立、撤案41件,书面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情形16件次,纠正漏捕、漏诉20人,提出抗诉1件,法院改判1件。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监督社矫对象364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检察建议1件,建议收监执行3人,在全省率先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共核查12人。

  做强做实民事行政检察。共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90件,对生效民事裁判提请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对郭某波“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中的虚假诉讼线索立案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份,市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提请长沙市检察院抗诉4件,均获支持11。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政策,办理支持起诉案件24件,帮助追回16.9万元血汗钱。加强检法携手,对执行中的不规范或执行难问题,提出检察建议76件,均获采纳。在深圳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中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在查封财产时进一步落实查封财产清单制度,确保当事人违反查封规定时,责任清晰、证据充分12。对部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未解决纠纷的行政案件,办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5件,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扎实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立案124件,同比增长65.3%。争取省、市检察机关支持,运用磋商机制办好最高检督办的食品企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推动宁乡经开区投入2200万元改造雨污管网,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排污企业监管,打造携手治理典范。保护国有财产,通过办案督促收回国土出让金7.15亿元,督促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2.6万元。捍卫英烈尊严,办理何叔衡故居红色资源保护案,让宁乡红色基因代代相传13。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件,法院全部支持;办理首例支持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案——支持“绿色潇湘”起诉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公益案,开展渔业生态环境修复暨鱼苗增殖放流活动14。

  三、高举守护民生法治大旗,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期待

  用“守未者”之光照亮孩子成长路。零容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快批捕82人、从严起诉71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捕18人、不诉3人,附条件不起诉14人,帮助他们更好回归社会。加强“一号检察建议”督导落实,牵头制定《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受到来院调研的最高检咨询委员会委员点赞15。依托本院“守未者”未检工作室,与市妇联等单位共同成立“宁姐姐”一站式女童关爱中心,检察官化身女童“知心人”。举办“同舟共济、检护明天”检察开放日活动,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共为1.1万余人次中小学生量身打造普法课,帮助未成年人系好人生的第一粒“法治纽扣”。

  用“强公信”理念全面推进公开听证。把全面推进公开听证作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主打品牌,重点针对18件民生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打造检群连心桥。在办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听证中,创新引导拟被不起诉人主动申请参加文明劝导公益服务,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批”的效果。办理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申请监督案,把听证会开到镇政府,通过释法说理让40多名群众代表解法结化心结16。

  用“情理法”担当抓好涉检信访维稳。将心比心落实“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7日内程序回复率、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均达100%。院领导带头接访24次,办理来信7件,检察长主持黄某衡申请立案监督信访案公开听证,申诉人当场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十二年的信访路划上句号17。在最高检组织的更高规格、更严要求的文明接待室评比中,以优异成绩通过省检察院验收。对违法信访问题坚决依法打击,批捕3人、已起诉2人,有效遏制违法信访势头。

  四、主动迎接司法改革大考,以更高政治站位和过硬履职本领锻造检察铁军

  坚持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组织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13次,深刻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湖南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市委、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案件15次,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长沙市检察院党组督导巡察,严格落实整改政治责任。成立院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换届改选党支部,治党管党更有抓手、更加规范。坚持“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定期报告,严守办案纪律底线18。

  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全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科学设置六大业务部门、两大综合部门,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带头办案1379件19。刑事检察“案-件比”降至1:1.48,同比下降22.8%,检察产品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20。抓实案件质量考评指标体系,21项单项指标位列全市检察机关第一方阵,案件质量考评继续稳居长沙市第一。

  提升检察队伍能力建设。牢固树立“精品案件、精英人才”意识,常态化开展优秀案件、优秀文书、优秀文稿“三优”评选,5起案件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优秀案件或典型案例,1人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能手,2人入选湖南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储备库,2人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13篇调研文章获奖,66个集体(个人)被记功或受嘉奖。坚持文化育检,荣获省政法系统书画诗词摄影作品大赛中诗词类特等奖,蝉联长沙检察机关最爱读书检察院称号。加强检校合作,与湖南师范大学共建新型实习基地,打造优秀法学专业研究生到院实习和联合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新平台。

  强化监督加强履职保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4名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带头接受市人大常委会首次检察官履职评议2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人员职务7人次,精心办理3件人大代表建议,走访5次。自觉接受民主监督,邀请市政协、工商联领导参加“服务‘六稳’‘六保’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61名社会人士走进检察院、走近检察官,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5条,公开法律文书981份,推送检察动态267条,294篇稿件被各级媒体采用。

  各位代表,一年来,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向大家表示衷心地感谢!

  我们同样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很多短板:一是服务大局有差距,在全面落实市委决策部署上,检察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精准有力;二是理念更新有差距,对检察工作发展的新动向,理解执行还有偏差,法律监督还不够到位;三是司法能力有差距,办案本领恐慌仍然存在,适应人民群众的法治新期待还不够主动。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和“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三高四新”战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兴工强市的发展定位,坚持“一江两岸、东进融城”的发展主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立足检察办案,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全面建设工业强市、幸福宁乡,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宁乡新篇章贡献检察力量。

  一、以更高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深学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要求,并切实转化为服务保障宁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检察实践。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贯彻市委决策部署,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从严落实重大事项、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加强政治建检。全面履行党组领导责任,加强法律监督和检察办案政治统揽,助力提升宁乡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树牢监督者更受监督意识,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监督工作部署。

  二、以更实举措服务构建兴工强市新发展格局。以检察办案服务“六稳”“六保”。严惩欺行霸市、恶意阻工等“害企”犯罪,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营造平等公正的市场法治环境。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宁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六建”工作。保持对个人严重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黄赌毒”、“套路贷”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办实群众来信件件回复,坚持领导包案攻坚,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发挥检察建议“法治参谋”作用,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深化推进公开听证,加强检察官以案释法,注重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政策宣讲。

  三、以更大力度创新推动“四大检察”高质量发展。推动刑事检察优质化。深化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与采纳率,更好实现提高诉讼质效、节约司法资源制度价值。加强法律监督,健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加大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力度。坚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督导“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再落实。推动民事检察精准化。参与智慧民事检察监督平台试点应用工作,努力破解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开展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专项行动。对接综治平台,通过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司法调解多元救助体系,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推动行政检察典型化。强化行政非诉执行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办理,探索提前介入行政复议案件化解行政争议。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加强耕地保护。推动公益诉讼深入化。着眼“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完善诉前磋商程序。着力对闲置国有土地清理、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生态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等依法稳妥提起公益诉讼。建立“未检+公益诉讼”保护机制,积极拓展办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领域案件。

  四、以更严要求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检察队伍。长期坚持“三精建设”。坚持“三精建设”重要发展战略,不断加强检察自身建设。继续推进改革步伐。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精神,持续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抓实检察官业绩考评,落实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做精人才素能培养。统筹实施“政治强检兴检”“业务能手倍增”“青年英才培养”计划,培育政治过硬、业务专精的复合型检察人员。坚持严管同时厚爱。抓实即将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自觉自主、更高更严把全面从严治党治检落到实处。

  各位代表,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市人民检察院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围绕大局抓服务、立足职能谋发展,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宁乡新篇章努力奋斗!

  

  附件:有关数据、用语和案例说明

  数据统计:本报告工作数据统计区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

  1、“惟公惟精、至情至理”院训【P1】:2018年,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建设法制历史观和院史馆为契机,在全院干警中组织院训征集,大力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基于宁乡悠久的历史渊源、深厚的文化底蕴、强烈的红色传承,特别是宁乡检察机关成立以来,历代宁乡检察人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敢于争先,既严格公正执法,又富有情怀充满温度,创造了不朽的检察业绩,经院党组研究审定,将“惟公惟精、至情至理”提炼为宁乡检察精神,并确定为宁乡检察院训。“惟”是“惟一”“追求”;“公”是“公平”“公正”“公开”,更是“天下为公”“法为公器”;“惟公”,就是指在检察工作中,要秉持公心,行使公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精”是“精品”“精英”“精美”;“惟精”,就是指在检察工作中,要贯彻精益求精的精神,做到办案出精品、人才出精英、机关出精美、管理出精彩。“至”是“达”,是“极致”;“情”是“温情”“真情”“情怀”;“至情”,就是指在检察工作中,要以秉承对党、对人民、对法律的最大忠诚真挚,既要最严格执法,也要融法于情,更要饱含最浓烈的家国情怀。“理”是“法理”“道理”“公理”;“至理”,就是指在检察工作中要穷究法律要义、探索案里案外的道理,更要追求公理,遵循规律,合乎大道。

  2、“三精”发展战略【P1】:指“办精品案件、育精英人才、建精美机关”发展战略,由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度全院务虚会上讨论研究年度工作主题后提出,2019年在长沙市检察工作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后上升为长沙检察机关发展战略。

  3、叶某寻衅滋事案【P2】:2020年1月26日,叶某作为湖北返宁人员,在隔离期故意违反疫情管控规定外出聚餐,并辱骂和持刀威胁上门教育劝导的辅警及社区工作人员,后因其认为“春节期间警察找上门晦气”,酒驾追至当地派出所,持刀追砍民警并故意毁损设施,被当场抓获。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办理、积极引导侦查,于2月14日移送批捕当日,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叶某批准逮捕。3月9日,叶某被宁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4、特大野生动物制品交易案【P2】:该案系湖南省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高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和追查野生动物制品下落,顺藤摸瓜打掉一张覆盖多省的野生动物制品交易地下黑市,查获价值2600余万元的羚羊角、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1200余件,并于5月22日对17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陈某等5名主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各并处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罚金;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五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检察日报》于2020年12月10日第4版对此案进行专题报道。

  5、“8·30”周氏兄弟等23人涉黑专案【P2】:该案系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自2013年起,岳麓区洋湖街道刑释人员周氏兄弟先后拉拢近20名宗族亲属、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当地强揽项目建设土方工程,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该二人为首的涉黑组织。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引导查扣涉案“黑财”近3000万元、房产26套、车辆11台。2020年9月7日,周氏兄弟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12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6、“11·07”特大涉黑涉恶“套路贷”专案【P2】:该案系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由长沙市检察院统一部署,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区、县检察院分别参与办理。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间,唐某增、陈某等人以湖南三桶金财物管理有限公司为幌子,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引诱急需用钱的年轻女性借款,并制定虚高债务条款、制造虚假给付利息、收取高额砍头息和暴力催收。2020年4月3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唐某增、陈某等9人提起公诉并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审判,唐某增、陈某等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

  7、沃联沃、存爱珠宝特大网络传销案【P3】:2016年12月,赵某奎、葛某省在河南省三门峡市创立沃联沃电子商务公司,以网络商城和会员服务中心为平台开展传销活动。2018年6月,彭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创立存爱珠宝有限公司,以实施传销为主要活动。2018年下半年,沃联沃公司入股存爱公司,以钻石销售为名共同开展传销,并自行开发虚拟货币IAC币继续实施传销活动。上述传销组织及活动波及河南、湖南、山西等多个省份,下线会员累计达10万余人,传销金额累计10亿元。案发后,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退缴资金1亿余元,冻结银行账户1771余万元。2020年6月9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赵某奎、彭某等17人提起公诉。11月30日,被告人赵某奎、彭某等1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二十万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8、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P4】:2020年1月24日,戴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冲突后仍继续驾车高速前进,将多名在场群众撞伤,造成3人轻伤。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戴某移送审查起诉,但戴某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本案民事部分没有得到赔偿。宁乡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自行侦查和引导侦查,还原案件事实,将危险驾驶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起诉后,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积极组织戴某进行民事赔偿工作,戴某共计赔偿被害人损失五十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11月17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两年。

  9、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P4】:刘某山因长期旷工被公司开除,迁怒于文某丰,于2019年3月20日凌晨邀集欧某军持刀威胁文某丰。威胁过程中,欧某军持刀攻击文某丰时被其反夺,反击过程中造成刘某山死亡、欧某军轻伤。在随案移送的案件材料中无案发时双方发生争执的现场监控视频情况下,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和实地调查,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和文某丰、欧某军的伤情鉴定,以及死者刘某山的尸检报告等证据材料,依法准确认定刘某山、欧某军二人共同实施的不法侵害已严重危及文某丰的人身安全,文某丰面对刘某山、欧某军共同实施的暴力侵害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即使造成暴力程度较轻的刘某山重伤或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遂于2020年4月3日对文某丰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1月27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P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1、虚假诉讼【P4】: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2018年4月,郭某甲、谢某分别向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1万元、35万元及逾期借款利息。法院立案审查发现借款均源于郭某甲、谢某代替李某偿还他人债务,提交的证据得到法院采信并分别作出民事调解,确认两笔债务属实。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立案审查后发现,2017年1月郭某乙借款100万元给李某夫妻二人,口头约定月息5分。之后郭某乙为将李某欠期高额非法利息转变成合法债务,在其亲兄弟郭某甲、情人谢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伪造了李某分别欠郭某甲、谢某41万元、35万元的借条、借款协议、委托代还款协议以及个人转付回单等债权凭证,并分别与郭某甲、谢某串通,以上述伪造的证据向法院起诉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作出虚假陈述,企图通过民事诉讼调解途径获取非法利息,构成虚假民事诉讼。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宁乡市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3日裁定再审。

  12、深圳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P5】:2016年,湖南某公司在与深圳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后,未如期履行给付义务,深圳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湖南某公司两条价值700万元的生产线。为逃避债务执行,2017年7月至9月期间,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对被查封生产线的部分部件进行转移。由于执行过程中未对被查封财产列明清单、未制作笔录载明被查封财产的种类、数量,导致被转移的查封财产情况难以查清。深圳某公司申请监督后,2020年6月23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在查封财产时进一步落实查封财产清单制度,确保当事人违反查封规定时,责任清晰、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积极整改,在之后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清单、制作执行笔录,载明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从源头上规范了执行行为。

  13、何叔衡故居红色资源保护案【P5】: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在潇湘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何叔衡故居存在展品床架断裂未及时修复的情况。2020年9月21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上述案件线索交办至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取证,11月23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解放军长沙军事检察院共同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各相关问题在法定期限内得到整改。

  14、支持“绿色潇湘”起诉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公益案【P5】:2020年9月3日,彭某使用禁用渔具电鱼机在宁乡沩水河油麻田村河段非法捕鱼,捕得各类河鱼5千克,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社会公益组织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提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月25日,彭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同时,原告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采纳,彭某被判处向沩江水域投放10cm以上鲢鱼1070尾、鳙鱼450尾,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和环境。

  15、《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P6】:2020年8月12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精神,联合宁乡市监委、市委政法委、法院、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等6家单位,在长沙市检察机关率先出台《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从明确禁入行业主体范围、建立适用对象负面清单、细 分职能部门监督责任三个方面,为预防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16、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监督案公开听证【P6】: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夏铎铺镇香山新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9次,当地陶某、成某、刘某三户对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一直未达成共识,并上诉至法院。案件先后经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仍不服生效判决结果,于2019年12月16日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听证中,案件当事人矛盾冲突较大、涉及人员众多,听证主持人员耐心细致地进行沟通,确保听证程序顺利进行,并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等展开释法说理,让当事双方充分听取了对方意见,表达了自身诉求,也对相关法律有了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听证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对检察机关以听证形式公开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过程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此举将有力推动案件公开公平公正处理,也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案件办理结果的接纳和配合。

  17、黄某衡申请立案监督信访案【P6】:2008年7月,资福镇村民黄某衡的父亲黄某泉因琐事与时任所在村村支部副书记的胡某田发生矛盾。随后,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冲突致矛盾加深。黄某泉多次上访,但未得到妥善处理。2020年6月9日,黄某泉到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10月22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经过释案说法,申诉人黄某衡当场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双方握手言和。

  18、“三个规定”【P7】:2015年3月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先后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共同形成了排除干预司法的制度屏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遵循。

  19、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P7】: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设第一至第六检察部六个业务部门和政治部、办公室两个综合部门。第一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和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第三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刑事执行案件;第四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第五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第六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和案件质量管理等;政治部主要负责政治建设、组织人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等;办公室主要负责办文办会、财物管理、机要档案、新闻宣传等。

  20、“案-件比”【P7】:“案”是指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数和扣除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数之和。“件”是指检察机关围绕一个“案”开展的节点性业务活动。“案-件比”是指当事人的一个“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之对比,是最高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造性提出的案件质效评价指标。同一个“案子”,在诉讼中生成的“件数”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增多、办理时间延长。注重“案-件比”,有利于增强承办人的程序意识,防止案件程序空转,提升办案质效,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21、市人大常委会检察官履职评议【P8】: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被评议检察官的履职情况报告,结合民主测评结果,视情况依法对被履职评议的检察官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对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开展履职评议,是检察机关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