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报告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2-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主要工作

过去一年,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1,以高效能检察履职助力全面建设工业强市、幸福宁乡,各项工作稳中有进。共办理各类案件7803件,同比上升83.17%36项主要业务指标位居全市第一方阵,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和宣传先进单位称号,被省委、省政府和省检察院分别授予湖南省和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公开听证入选省委基层改革探索100,并获评长沙市普法工作先进集体。

一、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筑牢队伍政治忠诚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提升政治判断力。把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确立党建融合业务、政治统领发展年度主题。坚持第一议题学习制度,举行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16次、党组会25次,研究党建、检务等三重一大议题164项。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向市委及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重大案件21件,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提升政治领悟力。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全面践行两个维护。用好宁乡红色资源,在沙田乡承办长沙检察机关学四史、守初心、担使命读书活动,联合省、市检察院支部和宁乡籍国、省劳模,赴刘少奇纪念馆、菁华铺镇陈家桥村等地,开展传承红色基因、融合党建业务系列党建活动。

推进队伍教育整顿,提升政治执行力2选树长沙、宁乡政法英模各1名。开展干警谈心谈话233人次,自查案件1312件,进驻其他政法单位核查重点案件270件。12名检察人员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并给予批评教育。整治司法掮客,查处离任检察官违规从业2人,严管官转律。针对顽瘴痼疾,出台禁业管理、法律监督、信访服务等9项机制。抓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四联五到位部署,办好为民实事74件。

二、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使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保安全护稳定政治任务,起诉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61人;起诉毒品犯罪115人,全市首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的陈某辉等人受到严惩3;积极参与断卡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54人;落实三号检察建议4,起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金融犯罪52人,防范风险跨域传导。落实七号检察建议5,办理陈某帅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获评最高检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6。依法办理非访案件6件,已起诉5人,推进信访法治化发展。

依法保障企业合规经营。起诉破坏营商环境犯罪146人,办理三一重起职务侵占案,帮助追回全部经济损失7。践行平等保护理念,推进企业合规试点,不捕涉案民企人员6人,不诉2人。对项目建设占用林地但情节轻微的某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督促复绿,既让企业活了,也让山林绿了。落实三抓两促活动,为3家联点企业解决用电短缺等困难。联点中铁24局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为宁乡高铁站建设提供一站式法治服务,被省检察院专刊推介。

协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落实宁乡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任务分解清单,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两项调研工作,与市公安局共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市市监局挂牌设立检察联络室,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资产协作保护的意见,完善两法衔接机制8,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担当推进清廉宁乡建设。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11人,已起诉10人(含异地指定管辖案件)。对原宁乡市政公司经理余某、工程科长王某某以犯受贿罪、贪污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七个月。

三、坚持把法律监督挺在前面,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依法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共批捕1419人、起诉2134人,不批捕492人、不起诉199人,促成刑事和解190人。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而未移送的,追捕22人、追诉42人;对应当立案未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立案15件、撤案3件;对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的,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6件次。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严防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倒查2012年以来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矫对象202人,排查报请减刑案件309件。对违反社矫规定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社矫对象,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建议撤销缓刑3人、收监执行5人。

依法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受理案件302件,同比上升145%。对生效民事裁判依法提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3件,法院已全部裁定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紧盯执行难,起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人,对执行不规范提出检察建议50件。聚焦民间借贷、房产买卖,用好民事智慧监督平台,突出整治虚假诉讼9,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已改判1件,移送犯罪线索1件。

依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办理案件119件,同比上升92%. 对严重损害公民、组织实体利益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联合行政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4件。对楼盘销售、家装建材、儿童摄影等领域出现的近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10,在刑事打击后向市监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得到积极回复和整改,约谈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督促履行保护消费者信息社会责任。

依法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立案13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2件。通过诉前磋商机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全部诉前解决,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联合市河长办出台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11,广泛搜集非法捕捞水产品和水体污染线索。通过办案收回土地出让金4600余万元,整修文物古迹9处,清除非法倾倒固体垃圾1.3万平方米,增殖放流鱼苗3万尾。

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在长沙市检察院指定管辖下,依法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14类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直接立案侦查12,查办异地1起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四、坚持把民生福祉牢记心中,大力践行司法为民

守护人民群众舌尖安全。助力食品安全“4812”工程,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15人,立案办理食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3件。起诉非法宰杀售卖病死猪的张某强等3人,从严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量刑建议,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3。对毒镖杀狗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缴惩罚性赔偿金14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批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26人、起诉25人,“6·30”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廖湘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系宁乡黑恶案件被判处刑期最长罪犯15。对轻罪未成年人不捕54人、酌定不起诉6人,附条件不起诉26人。未成年人小青等3人赌气离家后盗窃车内财物,在审查起诉阶段三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赔,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发出长沙首份督促监护令16。落实一号检察建议17,推进强制报告制度18,在全市率先制定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19,将有前科劣迹者挡在校门之外。法治副校长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山区倾斜,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检察开放日活动深受师生喜爱。最高检2021年两次来院调研未检工作,均给予充分肯定。

守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深化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向7名因案致贫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落实房住不炒,打击投机倒把,办理违规转租廉租房公益诉讼案,监督腾退转租廉租房300余户20。办理支持务工人员起诉案件189件,讨薪”125万元。协同城管、住建部门,解决全市60余处盲道被占用、隔断、破损的问题,不让视障人士出行难。

守护来信来访人的公平正义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18件,全部做到7日内告知谁在办、3个月内答复率100%. 组织49场公开听证,公开审查重大争议、疑难案件,让当事人、听证员、检察官三方把事说清、把理辨明、把法讲透,信访总量、重复上访量明显下降。

守护案件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件比21认罪认罚22等核心指标作为司法质效GDP,严防当事人身受诉累。压减非必要两退三延23,刑事-件比降至1.08;逐步开展认罪认罚具结阶段同步录音录像24,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90%以上,量刑建议采纳率、一审服判率均超95%.

五、坚持把接受监督作为自觉,保障依法依规用权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深入学习贯彻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61人次,代表书面建议全部办结,将市人大常委会对于执法规范化和落实检察建议的监督转化为履职效能。

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加强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设,宁乡检察官网开通控告申诉线上办理云通道,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524条、法律文书1130份,推送检察动态420条,267篇稿件被各级媒体采用。

自觉接受履职监督。严格执行三个规定25和宁乡市作风八个严禁,不断完善党组会、检委会议事程序,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49次,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案件等事项81件,坚决防止关系案、金钱案。

各位代表,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设90周年,也是检察硕果丰收年。我院连续9年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宣传先进单位,连续3年获评读书风气最盛检察院,连续2年办出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被授予学习型检察院称号,75人次荣膺国、省、市级奖项。这些成绩,归功于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归功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归功于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归功于政法系统各单位的支持配合。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地感谢!

各位代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更认识到还有不少问题和短板:一是服务大局还需加强。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工业强市、幸福宁乡建设,举措还要更加务实管用;二是法律监督刚性不够。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6能动检察理念27还要进一步压实;三是司法能力有待提升。案件管理、考核评比、督促检查的结果运用还要进一步优化体现。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动解决,做到止于至善。

2022年工作安排

今年是最高检确定的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围绕工业强市、幸福宁乡发展定位和建设省会副中心、挺进全国前十强发展目标,深入开展十强行动,强力实施双十双百双千工程,以高效能检察履职助力宁乡高质量发展,为着力打造三高四新增长极、城乡统筹示范区、文旅融合样板区、宜居安宁幸福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牢记检察机关政治属性,不断强化政治建检

坚决筑牢政治忠诚。时刻保持政治清醒,坚持党对检察机关的绝对领导,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实践活动,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政法工作条例,自觉向市委及政法委请示报告检察工作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确保市委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得到坚决落实。坚定推进政治教育。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赓续检察红色基因。落实最高检即将出台的检察机关开展政治督察工作意见,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以能动履职维护党的绝对领导。

二、牢记服务大局职责使命,全力保障兴工强市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落实《宁乡市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 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学习贯彻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点防范建设工程领域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惩治预防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力民营经济稳增。从严打击各类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理念,有序推进企业合规改革28,密切与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好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围绕跨行政区划检察管辖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市域治理水平稳升。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提升不捕不诉率,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按照《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优先保障西部山区、农村地区的法治副校长配置。定期分析、适时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打造阳光检察,引领法治意识。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害安全生产案件精准制发综治类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

三、牢记人民至上履职理念,依法守护民生福祉

办妥群众小案落实最高检即将出台的轻伤害案件办理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做到如我在诉,依法稳妥办好初偶犯、轻伤害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小案,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办好民生案件。坚持以我管都管,以法律监督促进职能机关依法履职。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推动解决一批菜篮子”“药箱子”“垃圾山”“黑水河问题。加强支持起诉工作,强化教育医疗、就业保障、薪酬发放等领域的法律监督。严惩侵害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犯罪,持续落实强制报告和从业禁止制度,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办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基础上,坚持首次申诉信访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压实业务部门分处责任,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拓宽公开听证、司法救助覆盖面,健全律师参与化解涉检信访机制,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纾解信访背后真正的急难愁盼问题。

四、牢记检察机关宪法定位,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推动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积极推动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绩效评估内容。着重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29,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建设。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未立案、不应立案却立案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情形。全面推开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一体加强主刑、附加刑量刑建议精准度,绝不容忍因犯罪得利。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探索推动法检两院办案信息、法律文书和数字化卷宗网上流转。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民事生效裁判,依职权主动监督。坚持对案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推动审判活动违法监督向深层次延伸。加强执行与监督信息共享,一体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不规范问题。办好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围绕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结合刑事检察职能,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30,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1,完善与审判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的协调机制。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落实公益诉讼“4+5”法定责任32,突出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两个必办领域,聚焦依法清理闲置、低效土地一个重点问题,守护美好生活,维护宁乡利益。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落实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互相配合制约的原则,协同惩治腐败。加大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度,服务清廉长沙建设。

五、牢记依法规范行权要求,着力强化自身建设

坚持接受全面监督。严守三个规定,确保逢问必录,坚决防范违规过问、干预插手办案。以专项工作报告和邀请调研视察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法律监督工作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质询。尊重支持人民监督员、律师依法行权,拓宽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加强法律共同体建设。深化司法责任改革。抓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检察人员的考核指挥棒,落实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探索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落实检察人员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人才招录力度,探索聘任党政机关优秀专业人才为检察官助理。加强检察机关一体化建设,推动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加强线索双移,形成监督合力。

各位代表,让人民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使命,是没有终点的奋斗!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为全面建设工业强市、幸福宁乡建成省会副中心,挺进全国前十强贡献更大检察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有关数据、用语和案例说明:

(1) 本报告数据统计区间为202111日至20211231日;

(2) 除涉黑涉恶犯罪人员为真名外,其余为隐名,未成年人为化名。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P1】:20216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号)印发。意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

2、检察队伍教育整顿【P2】:2021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2021227日,中共中央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决定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分两批进行,首批为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以及省属监狱、戒毒所,于20212月底至6月底开展整顿。作为第一批教育整顿单位,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310日召开动员部署会,成立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宁乡市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教育整顿过程中,对全体干警开展谈心谈话233人次;公开征求对班子和班子成员意见44条,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整改措施并全部销号;组织全体67名在职在编干警和4名退休干警2次开展自查,12名干警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并兑现政策予以处理;评查重点案件1312件,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核查重点案件270件;制定59条整改措施并分解到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做到全面整改。同时,开展“6+3”顽瘴痼疾大整治,边查边改靶向治疗,对2名检察人员违规打听、过问案件办理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对1起信访案件存在压案不查的问题,更换案件承办人;对2名离任检察官违规从业问题,一人进行警示谈话并责令退还违纪所得,一人反馈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办公室处理。立足长远堵漏建制,联合其他单位出台《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全市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9项机制。

3、全市首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P2】:202011月以来,在钟某铸(另案处理)等人的指使下,陈某辉等人组织人员在宁乡市双江口镇一废弃养鸡场内开始从事制造制毒物品相关工作。20201129日,宁乡市公安局将该制毒窝点查获,从养鸡场生产现场及陈某辉等人租赁的仓库内共扣押净重128.4千克的疑似苯丙酮晶体和含量0.6%-57.4%不等的苯丙酮半成品液体1990余千克,以及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甲苯、盐酸、甲醇、苯、丙酸丙酯、甲氨、乙酸乙酯、溴化氢、无水硫酸钠、氢氧化钠等共计71137千克。经折算,上述苯丙酮重量共计727.942千克。2021322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对陈某辉等13人提起公诉。20211213日,陈某辉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刑期的刑罚并各处罚金。

4、三号检察建议【P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627日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三号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强化源头治理,把涉及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风险与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5、七号检察建议【P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1020日向国家邮政局发出的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检察建议书主要提出,要统筹邮政业发展与安全,全面深入调研寄递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新时代强化寄递行业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要厘清职责范围,加强对寄递新业态的监管,对同城直送、众包配送和智能快递柜等寄递新业态,以及大宗货物托运行业从事寄递业务等问题,商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完善行业规范;要推进寄递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研发集信息采集、监管、巡查、预警、溯源等为一体的寄递分析系统;要完善监管机制,压实寄递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寄递行业准入机制,提高寄递企业及相关营业网点的准入硬件、软件要求,推进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落地落实;要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邀请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开展预防和处置寄递违法犯罪专题培训。

6、陈某帅等人利用网络平台售卖野生动物制品案【P3】:201810月至201910月,陈某帅等17人利用网上交易、邮寄交付的方式,实施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30余次,涉案金额达2600余万元,作案地点辐射福建、广东等多个省份。案发后,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关键电子证据,发出监督文书8份,成功追捕5名犯罪嫌疑人。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于2020121日,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陈某帅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并处罚金。陈某帅等6人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立足该案的成功办理,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走访、约谈辖区内快递企业,开展行业整治与普法宣传,协同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202111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7三一重起职务侵占案【P3】:2019年至20211月,宁乡市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唐某云、吴某宇、周某胜、罗某明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以分工或者合作的方式将三一公司的起重机配件窃为己有,并销售给专门从事起重机配件销售生意的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而在此过程中,康某龙、陈某家、陈某乙在明知上述起重机配件是唐某云、罗某明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窃取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帮助运输、销售或者低价收购。2021519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唐某云、罗某明、周某胜、吴某宇、康某龙、陈某甲、陈某乙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耐心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宣讲法律政策,最终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由其家属代为退赔近80万元,让公司损失全部追回。

8两法衔接机制【P3】:又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9、虚假诉讼【P4】: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10、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P4】:2021年以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高达49000余条,大部分系宁乡各小区楼盘业主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姓名、联系电话、房号、地址、身份证号码等。2021416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市场监管,切实履行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职责,并于2021518日得到其书面答复。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儿童摄影机构非法采集个人信息的线索,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专案组进行前期摸排,联合市公安局开展执法行动,成功破获我市某儿童摄影店非法买卖使用新生儿个人信息案,并对新生儿个人信息容易泄漏的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警示约谈。

11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P5】:该项工作系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守护一江碧水的创新举措。202110月,为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在河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与助推机制,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与宁乡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签《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市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履行河湖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是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履行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保护水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二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就刑事检察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监督、社会治理监督、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加强协作。

1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P5】: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包括: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3、张某强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P5】:20217月以来,张某强伙同黄某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低价在宁乡市内收购未经检疫的病猪,由张某强的儿子张某峰负责屠宰,张某强、黄某山将屠宰后的猪肉低价对外销售供人食用,从中获利。2021812日,张某峰在家中屠宰病母猪时被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检验,在该病母猪体内发现猪圆环病毒2型呈阳性。20211230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张某强、黄某山、张某峰等3人提起公诉,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4、毒镖杀狗案【P5】:20211月期间,邓某多次使用含氯化琥珀酰胆碱成分毒镖射杀狗后,低价销售给肖某经营的食品作坊和宁乡市域内部分餐饮经营场所。2021112日,在贩卖毒狗肉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422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邓某、肖某提起公诉。因氯化琥珀酰胆碱属于非食用添加化学物质,稳定性较高,加热不易分解,食用后危害身体健康,用量较大可能引发中毒,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依法对邓某、肖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处承担侵权责任,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并赔礼道歉。202162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采纳。

15、廖湘望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P5:2019年以来,廖湘望先后将被告人肖孟东、戴云龙、胡晓娟和唐某某(涉案时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滋扰、引诱等方式实施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或者奸淫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为争夺卖淫女控制权而进行打架斗殴活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非法拘禁、强制猥亵等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了以廖湘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肖孟东、戴云龙、胡晓娟以及唐某某为重要成员,夏旺、喻倩玲、李丁、喻盼、王博文、肖学文、谢某某(未成年人)、刘某某(未成年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1225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宁乡市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2021321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宣判,廖湘望作为首要分子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余10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

16、督促监护令【P6】:督促监护令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未成年人小青等3人因缺零花钱用,伙同他人以随机拉车门的形式盗窃车内财物。三人犯罪时均已满16岁未满18岁,面临着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鉴于三人到案后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额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具备监督考察条件。经审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3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02185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举行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宣布及督促监护令送达会议,分别对3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进行训诫、教育。同时,还邀请宁乡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及携手社工组织的社会调查员现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责令监护人加强监护职责履行,改正教育方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

17一号检察建议P6】: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1019日向教育部发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建议书,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18、强制报告制度【P6】: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20205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19、《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P6】: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精神,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宁乡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等6家单位,在长沙市检察机关率先出台《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了禁入行业主体范围,建立了适用对象负面清单,细分了职能部门监督责任,为预防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意见明确,对于存在性侵害及相关违法犯罪,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被判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仍处在禁止期限内),再犯可能性高且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的违法犯罪等人员,严禁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

20、违规转租廉租房行政公益诉讼案【P6】: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属于社会公共福利。20211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开展廉租房转租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征集信息、听取物业公司信息反馈、接受举报、入户调查,发现了存在廉租房住户转租转借保障性住房行为,侵犯了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的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121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敦促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并整改到位。2021319日,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回复已腾退所有租户并整改到位。

21-件比P6】:是指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数和扣除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数之和。是指检察机关围绕一个开展的节点性业务活动。-件比是指当事人的一个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数对比,是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造性提出的案件质效评价指标。同一个子,在诉讼中生成的数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增多、办理时间延长。注重-件比,有利于增强承办人的程序意识,防止案件程序空转,提升办案质效,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2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P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10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3两退三延P6】: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间,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证据侦查情况,可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程序。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4、认罪认罚具结阶段同步录音录像【P6】:20211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主要目的是促进实现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实质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防止听取意见不规范、走形式甚至强迫认罪认罚等问题。

25三个规定P7】:20153月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等单位先后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共同形成了排除干预司法的制度屏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遵循。

26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P8】:2020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正式提出少捕慎诉慎押要求,逐步形成检察司法理念努力践行,此后得到中央政法委采纳肯定,并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把握少捕慎诉原则。2021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2021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少捕慎诉慎押是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与此同时,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不甚严重,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行为人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27能动检察P8】:20213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行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提出,要传承红色基因,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能动检察积极履职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能动检察理念要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推动、优化现行法律规则的良性解释,尽可能多地释放法律的善意。具体办案中,检察官应当从社会治理的高度看问题,注重诉讼参与人的法治感受,应当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充分展示法律的权威与严肃,又要传递法律的善意和温暖;既要坚守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兼顾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比如,在正当防卫案件中,不能墨守成规,简而化之地考量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而应当秉持法律鼓励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导向,切实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8、企业合规改革【P9】: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逐步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司法政策,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

29、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P11】: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是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重要平台,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人民检察院指派常驻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共同负责,重点发挥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职能作用。20211228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与宁乡市公安局联合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正式揭牌启用。

30、行政非诉执行监督【P11】: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授权对人民法院行使行政非诉执行职能活动的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行政机关的申请,并对相应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作出执行裁定后,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行政决定,且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

31、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P11】: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能有效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2、公益诉讼“4+5”法定责任【P11】:指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四个传统领域和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五个新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2022117日召开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强调,公益诉讼四个传统领域要始终作为办案重点来抓,要进一步聚焦食药品安全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两个必办领域,啃硬骨头、打持久战;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也要作为重点,积极发现线索,充分运用公益诉讼促进监管、挽回损失;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近年来已有相关法律制定、修改,相继纳为制度安排,公益诉讼“4+5”法定责任必须落实。法定领域外,要积极、稳妥重点办理网络治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案件,为相关立法完善奠定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