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我为群众办实事”|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堵塞“毒狗肉”制品
时间:2022-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很多居民有吃狗肉的习惯,但是大家在食用时,是否了解过这些狗肉是从哪里来的?流向餐桌的狗肉又是否安全呢?

  近日,宁乡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发现在宁乡市某镇养殖犬类的邓某因抓狗宰杀不易,多次使用毒镖射杀狗,低价销售给肖某经营的食品作坊和宁乡市域内部分餐饮经营场所。获悉该案后,宁乡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邓某、肖某提起公诉,两人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虽然刑事处罚已经到位,但案件背后的食品安全隐患仍未消除。宁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随即对养犬场所、食品作坊以及销售“毒狗肉”的餐饮经营场所开展公益诉讼调查,经查,发现邓某的养殖犬类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狂犬疫苗免疫,且邓某到案后未交待毒镖的藏匿位置。肖某经营的食品作坊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家中冰箱内还存放着大量动物肉类制品,是否达到食用标准尚且不明。而销售“毒狗肉”的餐饮经营者也未尽到采购查验、索证索票的义务,进货渠道不明,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宁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对食品来源、流通渠道、加工作坊、餐饮行业等多环节进行深挖,将上述证据线索移交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查处了肖某的食品作坊,查扣冰箱内的千余斤动物肉类制品,并对涉案的4家餐饮经营场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专项检查,行动中共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567家,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1255个,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2份,立案5起,面向宁乡市域内所有餐饮经营者通报警示。

  此外,宁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还与当地镇政府召开磋商会议,通过引入基层治理模式,协调宁乡市公安局、宁乡市政府养犬管理办公室、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积极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渠道、终端等方面的监管,为民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并取得养犬许可;

  (二)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五)不得携带危险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

  (六)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入单位和场所;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九)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獒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危险犬只,应当圈养、拴养;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