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我为群众办实事|检察公益诉讼力促廉租房转租转借违法乱象整治
时间:2022-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廉租房政策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推出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体现了党心系困难群众、情寄民生问题的为民情怀。但是,随着近年来房价和租金不断上涨,部分人盯上了廉租房,将廉租房出租、出借赚取差价牟利,此举不仅侵害了困难群众的利益,还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以来,宁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多次与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开展整顿廉租房违规转租问题的专题会议,形成了多部门联合办案机制。2021年6月,宁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再次向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一起廉租房违规转租、转借典型案件。据悉,截至目前,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成功腾退违规廉租房100多户。 

  典型案例简介

  今年5月,宁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针对保障性住房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廉租房小区住户公然在微信公众号平台招租,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并立即展开调查。经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是一名下岗职工,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通过伪造户口本单页变为玉潭镇户口,顺利向原宁乡市住房保障局申请到了一套廉租房,2011年12月在签订好安置合同后,长期违法将房屋转借给其亲戚居住或者空置,长达十年,自己未居住一天。而在今年五月公然微信公众平台以550元每月的价格将房屋进行公然招租,社会影响恶劣。

  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勒令李某腾退廉租房,并处以经济处罚。

  检察官提醒: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属于社会公共福利、社会公共利益。李某未如实填报申请廉租房资料,违规转租转借廉租房,其行为违反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及《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四条“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的规定,侵犯了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的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欢迎广大市民向宁乡市住房保障中心、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举报:

  宁乡市住房保障中心举报电话:0731—87881813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12309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电话:0731—82378090